首页 > 龙游律师 > 本人双侧髋关节缺血性坏死,现已全部人工置换髋关节,是否符合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本人双侧髋关节缺血性坏死,现已全部人工置换髋关节,是否符合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admin 龙游律师 2024年03月19日
伤残鉴定是以人体功能丧失程度或以是否遗留有后遗症为主要依据的司法鉴定。该鉴定项目是交通事故、劳务受害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其是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重要依据。
同时恰当的鉴定时机对于鉴定的评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伤残鉴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以下损伤应当及时鉴定
对内脏器官损伤,如脾脏、肾脏破裂摘除或者修补术后;
肝、胰腺、肠等破裂修补、部分切除等;
肢体、眼球、耳廓等损伤;
肋骨骨折。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四肢长骨骨折(至关节功能障碍);
足附骨骨折至足弓变形;
骨盆骨折后致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后畸形愈合
体表疤痕形成等情况。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周围神经损伤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大小便功能障碍、听觉及神经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脏器损伤后引起的功能障碍等。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和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对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中枢神经系统重度损伤后,遗留的四肢瘫;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另外,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终结治疗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的规定,如果四肢损伤手术后关节部位有必须取出的内固定物未取出,不属于终结治疗,因此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后,再进行鉴定。
综上可见,对于受害人、保险公司、侵权方来说,掌握事宜的鉴定时机对最终的伤残等级,赔偿数额的准确计算,有着重要意义。申请鉴定早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迟了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以鉴定报告为准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以鉴定结果为准
下一篇:暂无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平顶山律师 汕头律师 杭州萧山区律师 无锡律师 汝州市律师 鹤岗律师 莲花县律师 南昌律师 黄南律师 杭州公司法律顾问 温州律师网 杭州民事诉讼律师 宁波律师 苏州律师 阜阳律师 河源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上虞律师 舟山律师 安福律师 西湖区律师 宿州萧县律师 信宜市律师 石家庄律师 金华律师 惠州律师 襄阳律师 贵阳律师 南宁律师